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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三千元,律师设计代理虚假借贷案被判刑吊证...律师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三点建议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题为《斯伟江:上千车牌死里复活,数十律师掉入“陷阱”》一文,在法律圈流传甚广,文中称,已导致数十名律师涉案,详见本号《“当事人说的”、“当事人提供的”...是否可以让律师在虚假诉讼罪中免责?》一文。其实,随着2015年立法将虚假诉讼引入刑法打击以来,已经有不少的司法人员、律师涉案案例。对于这个罪名,不少司法人员、律师,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件来源:(2017)闽01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认定事实

郑某与他人民事纠纷,其房产被法院查封,为挽回其经济损失,经福建某律所律师林某授意,郑某在蒋某的帮助下,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向被告人蒋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同时,郑某向蒋某出具了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虚假借条。

2013年12月,蒋某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林某担任了郑某案件委托代理人,收取代理费3000元。2014年3月20日,法院做出(2014)鼓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蒋某与郑某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29.9万元,并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的调解书,2016年5月5日,法院做出《执行款分配方案通知》,确认一系列郑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经评估拍卖郑某相关房产中,蒋某可参与分配376512.05元。

处罚结果


2016年9月29日,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郑某,之后,律师林某归案。2017年6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闽0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判决: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林某收取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2月9日,福建省司法厅给予林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之后,福建省律师协会给予林祖阳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案例: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3刑初25号

2016年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陈某某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与委托人陈某某商定,由陈某某提供16名工人的身份信息,赵某伪造了工资欠条、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等材料,陈某某在赵某伪造的欠条上签字捺印。2016年1月,赵某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到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虚假诉讼被移送仁怀市公安局调查,最终赵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96号


王某某因“依风公司”权属等事宜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与律师熊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安排邻居江某某充当虚假诉讼的原告,其子郑某某充当被告。之后熊某某则指派律师杨某某草拟《借款合同》,共同虚构了郑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江某某借款480万元未归还、依风公司自愿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016年2月,杨某某陪同王某某、江某某向原闸北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因慑于法律风险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最终熊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如何防范陷入虚假诉讼风险?3点实操建议


在当事人利用或借助律师法律服务实施犯罪活动时,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共犯关系是要有“通谋”还是仅需要律师主观上“明知”,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理论上,共同犯罪的共同关系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而且“行为共同说”在刑法针对特定罪名构成要件规定时和在诸多司法解释中有体现。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依据的是“犯罪共同说”而不是“行为共同说”,即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在客观方面就是各行为人之间在事前或事中要有“通谋”行为,这是我国刑法认定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根据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律师只有和当事人“通谋”,才能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上,律师主观上仅是“明知”是不能和当事人形成共犯关系的。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于“通谋”的理解不免不一。在对“通谋”没有统一权威的司法解读的情况下,律师一旦涉案要被追究,也只能从文字理解上进行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1、要自我树立规则意识、防范意识

律师,是一个基本靠自律的职业,在严格管理的律所,也不会触及管理律师代理案件的风格,和跟当事人沟通的办案细节。各种规范如同交通规则,第一要遵守规范,比如我们不闯红绿灯,就可以减少风险。但这一点够吗?不够。还要谨防别人触犯规则,你自身是规范的,结果你遇到一个闯红灯的驾驶员,那么你对规范的依赖可能害了自己。因此我们既要遵守规范,但不要依赖规范,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还要防止别人犯规。

2、要有办案责任意识,律师执业并非法外之地

要是认真审查案件,律师仅凭单方言词都能发现的问题,司法机关查看了双方证据和言词之后,肯定也会发现问题。即使经过了司法机关的处理,因案件受害的一方,岂会善罢甘休,案件重查,换了一批司法人员重新审查案件,会不会发现问题?

当事人找到律师,肯定是需要律师给出法律方案的,现实里,很少有当事人指导律师诉讼的,一般都是律师指导或负责诉讼策略的。如何对客户进行引导,给出正确的法律途径,考验的是每个律师的职业信仰,及日后的职业风险。例如,套路贷问题,套路贷设计的初期,肯定有律师参与设计。

法院所保障的借贷利率有上限,想增加怎么办?通过做手续费的方式来规避。但后来的套路做的越来越深,设计“砍头息”还算情有可原。但后来的套路逐步开始危害社会,出现了设法人为促成对方违约、迫使对方违约,收取高额的违约金。直到2016年前后,上海开始把这个行为作为犯罪打击,之后全国出了指导意见,很多人最终被自己的套路给套进了监狱,其中也有上海的律师被牵连进去。

3、律师要有证据的审查意识,对当事人说的有怀疑精神

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律师,不但要站在法官的视角去审查真实性,甚至要站在对方代理人的视角,走一步看三步。毕竟,法庭上,对方要质证,法官要反问。连自己都说服不了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怎么能拿到法庭上去公开发表、供人记录在案呢?

提前告知委托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保证你的交易真实,在发生争议存疑的时候,要及时进行联络,并且有证据意识,将沟通过程和内容记录在卷。如果一旦有风险发生,一定不要自己去面对。要知道,一旦发生纠纷、涉案,律师有没有问题,就不是自己能说算的了,而是由第三方来查办、认定的。此时,律师需要必要的证据来自证清白,而不是靠言语就能解脱的。

最后,还是律师的发展规划难问题,是仅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还是以安全为保证的循序渐进。对于一些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诱惑,对于行业内存在的不良风气,一定要有正确的金钱观、事业观、价值观,该拒绝的案件拒绝代理,该不能给出的法律方案不能给予。作为一个法律人,一定要有独立的思想,事业的发展不能以自己法律安全为代价,因为一旦安全不保,所有的努力最终都付诸流水。

律师,本是一个倡导社会其他群体遵法守纪的职业,所以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首先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这种行为不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社会设定了律师这个法律职业,不可能长期容忍其中的人员去挖社会的墙角、职业的墙角,如果大家屡屡去挖,最终必然会引发社会的重视,可能给这个行业带来雷霆行动、秋后算账。

注:文中部分观点引用了单玉成律师的《律师如何防范陷入虚假诉讼风险》一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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